据中国医药报讯 海南省海口市近日出台《扶持医药产业发展若干规定》,将综合实施多项新政助推医药产业发展。
据了解,海口市在工业发展资金中设立医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对取得国家药监部门新药证书和生产批件并落户本地生产的一类新药(含中药、化药),一次性资助50万元,二类新药资助20万元;对新建投产的医药生产企业,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企业年度缴纳增值税达到300万元以上的,当年按所缴纳增值税的市级留成部分,由专项资金给予100%的扶持,3年后5年内按所缴纳增值税的环比增量的市级留成部分,由专项资金给予60%的扶持。对全市非新建医药生产企业,以2003年以来的年度缴纳增值税最高额为基数,当年实缴增值税增量达到30万元以上的,增量税额的市级留成部分由专项资金给予100%的扶持。全市医药流通企业,以2003以来年度缴纳增值税最高额为基数,当年实缴增值税增量达到30万元以上的,增量税额的市级留成部分由专项资金给予40%的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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